省立法机构可以2/3的多数制定和修改省宪法,省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与宪法法院确认的国家正式宪法保持一致,不得与宪法有任何抵触。省级立法机构的其他立法权包括:农业、娱乐和博彩、文化事务、初级和中级教育、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卫生保硅、住房、警察、公共媒介、道路和公共交通、地区规划和开发、贸易和工业发展、旅游、城市和乡村发展、部落酋长和传统机构、社会福利率务等。各省的行玫委员会即省政府,由一名省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在省立法机构选举中获得1Q%以上席位的政党,可以在省行政委员会中获得一个委员名额。省长是行政委员会首脑,由省立法机构选举产生,行使宪法赋予的省级范围内的行政权。省长在与有关党派协商后从省议员中任命行政委员会委员,委派具体的职权,并可予以撤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