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省政府,1993年的临时宪法将南非全部领土重新划分为九个省,实行中央、省、地方三级政权体制,赋予各省制定地方性法津和省宪法的立法权力。各省和地方政府的地位,被作为政府的单独层次得到了宪法的确认。1996年的正式宪法,也确认了中央、省及地方三级政府体制的划分的原则。根据宪法成立的九个省级政府,拥有各白独立的立法机构。省级立法机构.根据各省人口数量的多少,分别由30名一80名议员组成,由选民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任期为五年。每个拥有合法选举权的公民,都可以竞选,并担任省议员,但下列人士除外:由政府任命或为国家服务并领取报酬者(不包括省长和首行政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由全国性法律规定的公务人员)、国民议会议员和全国省际委员会成员、精神病思者和被判刑的罪犯。省议员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他们享有遵守其规章和条例下的言论自由,都不得因他们谈论或向公众披露任何事情而受到民事或刑事诉讼。省议员的薪金和津贴由“省岁入基金“,直接拨付,不得接受除此以外的任何酬劳。 |